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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4 作者: 被阅览数:34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要求,现将我市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稳就业、广扶持、促提升、抓实效”为导向,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对企业职工等重点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有效增加培训供给,加强组织保障和激励引导,着力培养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技能人才队伍,三年内争取培训9万人次左右;到2021年末,力争技能劳动者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26%左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31%左右,为践行“两山”理念、建设浙江丽水“大花园”核心区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明确职业技能重点培训对象和类别

1.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培训对象: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等。

2.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类别: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等;面向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徒制培训等;面向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面向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在校大学生(含技师学院,下同)、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创业培训;其他符合政策的培训。

三、广泛组织开展社会培训

1.扩大技能培训覆盖面。对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常住并办有居住证、在本市就业创业或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对口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参加培训,按规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按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标准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可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政策范围

2.探索项目制培训。积极探索职业资格证书外的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及市场需求但无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通过发布项目征集计划、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构项目联审,制定项目制培训目录清单,对实施项目制目录清单内项目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照项目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给予每人每课时25元,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3.开展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培训补贴办法,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工种经联审列入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对参加培训并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给予新证培训最高500元,复审培训最高200元标准补贴。

4.拓展丰富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最高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培训补贴。开展市级优秀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为每人每年1万元。鼓励“互联网+”创业培训,支持地方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

5.组织高技能人才研修培训。加强高技能领军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的培训培养,根据需求举办市级高技能人才研修班,并适时组织我市高技能领军人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才到省内外研修培训。探索“金蓝领”国(境)外培训。

6.加大对重点群体培训的支持力度。建立受经贸摩擦影响企业目录清单,加大对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力度,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2021年底前,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可参照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广泛组织开展企业培训

1.推广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以中、高级技术工人培养目标为主,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由企业与各类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有条件的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下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职工学徒(与企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职工)原则上按学徒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低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职工学徒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支付。学生学徒(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学生)补贴金额一般可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3000元。学生学徒培养期限为1年。培训后企业未与实习学徒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工作流程按《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规定执行。

2.开展与企业需求适应的各类培训。鼓励各类企业结合企业特点和需求,对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和通用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对开展岗前适应性培训和转岗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鼓励企业以赛代训。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活动,以赛代训,提升员工职业技能水平。经报备同意后开展的技能竞赛,经培训及竞赛后,理论与实操合格的相关选手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补贴目录清单标准给予补贴。

五、激发各方培训主体积极性

1.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各类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利用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等载体,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并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通过带徒传艺、技术研发等手段促进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强中小微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市县龙头骨干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支持。

2.鼓励各类院校开展社会培训。鼓励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有条件的高校和广播电视大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院校到县(市、区)设立培训点,与其他培训机构共同组成“各方参与、市县联动”的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体系。对于承担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职业院校和高校,应将培训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在核定绩效工作总量时进行适当倾斜,具体见《关于加强“绿谷工匠”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丽人社〔2018〕249号)。学校的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学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制定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的激励机制,保障其合理待遇。

3.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符合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条件的按“最多跑一次”要求进行办理。鼓励民办培训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培训工作,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1.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就业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协调、指导、督促。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提升行动的计划安排、目标任务、政策举措等重要事项及商定提升行动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建立学习调研机制,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开展调查研究、提炼工作经验。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建立数据月报制度,纳入提升行动培训范畴的各市级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日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本系统上月提升行动情况报表,并于年底将当年专项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数据按月填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月度统计表》,并于当月月底前报送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同级人社部门;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发掘典型事例,积极做好技能提升的宣传报道。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汇总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整体进度和分地区分部门落实情况,及时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抄送各地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2.落实部门职责。依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求和“谁主管、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经信、教育、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民政、卫健、国资、市场监管以及残联等参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各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行业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或我市分解指标任务(见附件),在年初制定本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培训实施项目和补助标准,或制定项目制培训目录,明确本行业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人数及资金建议数,经就业工作协调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培训中涉及的过程监管、台账审核、对象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环节,均由制定培训计划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施,并对参加培训及补贴发放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培训过程及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培训结束后,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将培训人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汇总统计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核拨资金。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并根据上级政策及其他需求不定期做动态调整。

3.强化资金管理。全市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要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一定的经费,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实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经费中提取出来的专账资金应按规定建立专门账户,独立管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专账设立后,属于专账资金使用范畴,尚未拨付的职业技能职业培训项目,均可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溯源。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对其职业培训的真实有效以及资金使用合规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由各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拨付。各级人社部门承担培训质量监管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4.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享受补贴证明材料,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优化培训资金管理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捷服务。鼓励通过社保卡等便捷方式统一支付各类培训补贴,并作为预防资金支付风险的重要保障。

5.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广泛宣传高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争做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良好风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期间原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方案执行,上级有新政策精神的,按新政策执行。印发之前符合专账资金列支范围但尚未结报支付的,按原补贴标准在专账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办法。


附件:1.丽水市本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清单

    2.2019年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分地区培训计划

    3.2019年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部门培训计划


政策解读

相关附件下载:附件.doc

相关附件下载:丽人社〔2019〕239号.ce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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